1、是的,可以進行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

2、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不屬于轉讓金融商品,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開具發票。

3、轉讓債權的合同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屬于《印花稅法》中規定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4、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大多數情況下是低于賬目價值轉讓的,產生的轉讓損失若是具有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債權損失,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要求的債權轉讓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5、應收賬款債權轉讓,若是是高于賬目價值轉讓的,產生的轉讓收益需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

 

一、增值稅。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二、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三、企業所得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span>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如下:“2.證明名稱:中介機構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證明用途: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取消后的辦理方式: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span>

 

3、根據總局【2018】15號公告規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