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港澳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

法律依據附加說明

《行政許可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 

數量及方式

 

條  件

一、《營業執照》期限屆滿不再延期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個體工商戶無法經營的。

申請材料

  一、經營者簽署港、澳人士適用的《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申請書》;
  二、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者的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表格

 

申請受理機關

轄區工商分局

決定機關

 

程  序

  一、領取港、澳人士使用的《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申請書》;
  二、備齊文件后,由申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憑有關代理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后發給《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經營者《不予受理通知單》;
  三、經營者憑《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領取《個體工商戶注銷通知書》。

時  限

3個工作日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費

年審或年檢

 

網上受理

無 

狀態查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